日前,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連州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操作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于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為便于各級政府、林業(yè)行政部門、山林權屬爭議調處機構、各鎮(zhèn)(鄉(xiāng))調處辦、林業(yè)工作站、人民群眾更好地理解《規(guī)程》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規(guī)程》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隨著林改的不斷深入,林地開發(fā)利用不斷加大,林地價值不斷攀升,林農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山林權屬爭議隨之凸顯,山林權屬爭議已成為我市群眾集中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成為影響我市社會穩(wěn)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市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矛盾突出、積案多,部分鎮(zhèn)(鄉(xiāng))存在對調處工作欠重視,工作人員怕參加調處工作等情況。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但政府在管理方面又面臨著規(guī)范缺位的尷尬,難以契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據此,連州市人民政府參照英德、清新、陽山等縣(市、區(qū))的成功做法,將《規(guī)程》作為2017年度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解決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困難、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項目,經過實地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討論、修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最終出臺了本《規(guī)程》。
二、主要內容
《規(guī)程》包括適用范圍、來訪來信來電的辦理、林權爭議的受理、被申請人的確定與其義務、林權爭議的調查取證、林權爭議的協(xié)商調解、林權爭議的行政處理、林權爭議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林權爭議調處法律文書及送達和林權爭議調處法律文書的歸檔,共十項三十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山林權屬爭議的受理條件。申請人與爭議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具體的事實依據的林權爭議調處申請,鎮(zhèn)(鄉(xiāng))調處辦或市調處辦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及時辦理。
(二)明確了申請人必須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申請書》、《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權屬依據、證據、村民代表授權委托書、能反映林權爭議范圍經營管理狀況的書面材料及事實證據、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等。
(三)明確了山林權屬爭議行政調處的管轄受理。鎮(zhèn)(鄉(xiāng))范圍內的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權爭議,由所在地的鎮(zhèn)(鄉(xiāng))調處辦受理和調處;鎮(zhèn)(鄉(xiāng))范圍內的單位與單位之間的林權爭議,由市調處辦受理和調處;跨鎮(zhèn)(鄉(xiāng))發(fā)生的林權爭議由市調處辦受理和處理。
(四)明確了林權爭議的公示程序及期限。調處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蓋專門印章的受理通知書,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的有關村予以公告,公示期為三十日。林權爭議受理申請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調處機構將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通知書及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處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以及用于歸檔的經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復印件。
(五)明確了林權爭議調查取證的要求。明確了林權爭議的調查取證工作,包括實地勘查和調查取證等環(huán)節(jié)。
1.實地勘查。由調處機構人員組織各方當事人和村民代表、以及有關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和村(居)負責人一起到爭議實地進行踏看,查實爭議的山名、四至、面積,林地屬性,林木種類和生長、種植情況,當事人所持權屬證件所載四至的界址位置及管轄情況等。
2.實地調查。由調處機構人員用萬分之一地形圖勾繪制作《現場勘驗圖》,并填寫好《現場勘驗筆錄》?!冬F場勘驗圖》上必須標明爭議的山名(包括附近的山、地名)和四至,用紅或黑實線勾出爭議范圍,標上各方當事人所持權屬證件所載山名及四至界址的具體位置等。到場人員簽名、按指印確認。
3.調查取證。調查取證主要包括對當事人和有關知情人員進行問詢調查、查找有關權屬證明資料等內容,目的是為了查明爭議的權屬歸屬,了解整個爭議原因,為政府確權提供事實證據。
(六)林權爭議的行政處理
1.明確了行政處理決定應當載明的事項:(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職務;(2)爭議的主要事實;(3)人民政府認定的事實與依據;(4)作出決定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5)處理決定事項;(6)在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勾繪爭議和處理的權屬四至范圍及處理界線、標注爭議的山名四至、面積等,作為處理決定的附圖。
2.明確了林權爭議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3.明確了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xié)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七)林權爭議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1.明確了當事人不服所在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并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的,由案件主辦人負責草擬行政復議書面答復,經鎮(zhèn)(鄉(xiāng))主管領導審批后,連同相關證據材料送市林業(yè)局,然后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明確了當事人不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并申請清遠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的,由案件主辦人負責草擬行政復議書面答復,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查,報市主管領導審批后連同相關證據材料送清遠市人民政府。
3.明確了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案件主辦人負責辦理應訴具體工作。
(八)明確了林權爭議調處法律文書歸檔的要求。明確了林權爭議調處完結后,各級調處機構應根據《檔案法》將卷宗整理歸檔。
連州市林業(yè)局
2017年2月20日